日期:2016-1-14(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8日起,海關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稅則號列:29051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或新西兰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或新西兰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或新西兰,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